一、可申办对象
(1)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或负责旅行卡业务的政府官员以及在APEC组织任职的中国籍官员;
(2)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主要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3)地方国有企业人员;
(4)民营企业人员;
(5)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的中方(大陆)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工作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的经济体拒签的记录。
二、企业资质量化标准
(1)注册地在我省我市;
(2)申办企业正式员工不少于(包括)10人;
(3)上年度已完成依法纳税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需填报纳税数额);
(4)上年度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加工制造或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或已与APEC成员国企业达成协议或往来证明(金融、科技、文化等企业对外合同、项目计划书及申请人往来经济体商务类签证凭证)。
三、申请人资质量化标准
(1)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人员、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2)在企业入职6个月以上;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
(4)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APEC经济体拒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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