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科技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14-05-14 12:58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科技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科技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行政执法条例》《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科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局机关、受法律授权进行行政执法的所属单位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违法或不当,依照《英国威廉希尔公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及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监督措施。第三条 科技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有错必纠、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科技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错案,应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一)所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五)行政职权行为明显不当的;(六)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第六条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并确认的科技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一)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三)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案件;(四)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赔偿的行政案件;(五)其他依法确认的行政执法错案。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做出行政职权行为的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二)经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四)由于任用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一)行政执法活动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二)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三)错误的处理决定,在执行前自行发现并已积极纠正的;(四)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第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条 错案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局务会讨论确定,以科技局名义做出。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一条 对科技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自对过错责任的追究调查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局务会议决定,延长1个月。第十二条 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正确区分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做出以下处理:(一)情节比较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第十五条 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追究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局直属执法单位的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向局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30日内做出。第十六条 对经过调查,确认不是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撤销案件;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做出的追究决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第十八条 科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及其他人员阻碍错案责任追究有关职能机构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或侵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人身权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有关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机关制定的办法发生冲突的,以上级机关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