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6)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申报流程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
通过注册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入到相应的业务系统进行办理。
(3)提交材料
网上申报材料: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系统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检查无误后通过系统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至省认定机构。
纸质申报材料: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提交。
(4)专家评审省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工作细则》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认定报备
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公示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如果申报企业没有在公示名单中则为没有通过认定,可联系省认定办咨询没有通过认定的具体原因。
(7)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省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高新技术处0432-62048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