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被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月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三)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单位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或所在单位的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五)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认定(鉴定)证明;
(七)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复印件;
(八)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十)下岗人员应提供下岗证或所在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十一)患病的需提供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书。疾病证明有效性由城区民政部门认定;
(十二)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十三)动迁户需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十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