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老年人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以上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计生部门许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