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条件,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和履历表;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履历表;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出入院、护理、医疗康复、后勤、安全管理等工作制度。
(四)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验收或证明文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筑总面积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提供互联网“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消防监督办事公开”中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合格公告的复印凭据,未抽查的养老机构提供“吉林消防网-办事直通车-建设工程备案-备案信息查询”中未抽查信息的复印凭据。
3.卫生计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内设医疗机构的需提供执业许可证或行政审批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机构,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以及从业资格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法人投资者需提供注册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和数额;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存款或其他资信证明,并说明资金来源构成及数额。公办养老机构和50张床位以上民办养老机构由资产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