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证明事项
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见附件)。自公告实施之日起,上述证明事项停止执行。
二、精简审批程序
(一)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
(二)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三)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三、优化管理要求
(一)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
(二)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
(三)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5日附件
取消证明事项目录
序 号 |
名 称 |
设定依据 |
用 途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1 |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十九条等 |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
2 |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
3 |
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十九条等 |
制造、购置、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条、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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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拍卖等受让海洋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不再核查 |
5 |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等 |
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6 |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三十七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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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渔业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 |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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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9 |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 |
渔业船舶登记 |
申请人不再提交。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系统核查 |
10 |
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
渔业船舶登记 |
申请人不再提交 |
转载自农业农村部: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2307/t20230710_6431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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