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1958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迅速做出武装干涉朝鲜内战和派遣海军第七舰队侵入中国台湾海峡的决定,声称“台湾未来地位未定”,公然干涉中国内政。侵朝美军飞机不断侵入中国东北边境地区领空进行轰炸扫射,侵犯中国主权,直接威胁中国安全。与此同时,逃窜到台湾和东南沿海诸岛的国民党军在美国的支持下,不断派飞机对我上海、南京、杭州、福州、广州等城市实施轰炸和袭扰。为了对付美国和国民党的空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防空体制,开展人民防空工作。1950年10月,中央政府决定成立全国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规定了人民防空任务、方针和政策,并着手进行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这标志着新中国人民防空正式产生。
1950年10月31日,周恩来总理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全国的人民防空问题,决定了成立全国防空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由周恩来、彭真、聂荣臻、薄一波、李立三五人组成,周恩来为主任,李立三为秘书长,杨尚昆为副秘书长。11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指示,要求有关省市和重要城市立即成立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1953年3月6日,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成立。
1954年4月12日,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成立,罗瑞卿任主任,谢富治任副主任,杨成武等8人为委员,办公机构设在公安部。与此同时,中央各部和全国近三分之二的地区相继建立了人民防空专职机构。
全国人民防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1953年11月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此后,颁发了一系列指示、规定,规范人民防空工作,从中央到地方落实了人民防空组织机构,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办事机构列入公安系统建制。确定了“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各地开展了反破坏、反轰炸、反细菌战斗争,组织人防干部训练、修建防空掩体,建立了通信警报、防毒救护、灯火管制、治安纠察等组织机构,在基本建设和重要工业系统建设中贯彻了防控措施,人防建设基本趋于正规。
1957年11月23日,鉴于当时国际形势趋于缓和,国内大规模经济建设全面展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防空委员会,原人民防空委员会工作由公安部负责。1958年8月,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暂停人民防空工作。同年9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报告,同意撤销各级人民防空委员会和防空机构。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暂停,中央有关部委和沿海一些城市仍保留人防机构,人防工作亦未完全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