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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立法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19 10: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人民防空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人民防空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人民防空规章。其它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机关,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情况下,也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