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36体育在线-【唯一授权牌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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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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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

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安主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bet36体育在线: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安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鼓励实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依法处置。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弃置场的项目选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弃置场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临时用地土地复垦。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引导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弃置场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运输、中转建筑垃圾的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弃置场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依法查处违反水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弃置场占用林地审批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指导监督建筑垃圾弃置场使用到期后按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广安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应按照规定,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受理申请依法核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批。

城管执法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按规定支持在建项目回填,减少排放。

第九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三章 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第十条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应用等产业链相关环节的整合,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根据建筑垃圾条件及资源化利用方式等因素,依规确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年处置能力,鼓励规模化发展。

第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居民应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四章 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不得在行驶中污染环境卫生。

运载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采取密闭、外层覆盖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违规倾倒。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三)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四)不得违规超载,全程密闭运输,严禁泄漏遗撒,不得丢弃建筑垃圾。

第五章 建筑垃圾弃置场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务、林业、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城市规划区外由有权机关组织实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场。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弃置场。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二)应与城市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三)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应满足设施建设和运行要求,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区域;

(四)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并应综合考虑建筑垃圾处理厂的服务区域、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能力、产品出路、预留发展等因素;

(五)应有良好的电力、给水和排水条件;

(六)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七)弃置场不应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当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应依法申请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取得建设项目土地及建设相关手续:

1.符合临时用地占用条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依规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

3.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规定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涉及建设建(构)筑物的,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三)如需占用林地,按规定申请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四)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五)依法申请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六)其他应依法办理的事项。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弃置场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进行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弃置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对依法临时使用土地的建筑垃圾弃置场,使用期限届满,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

(三)对依法临时占用期满的林地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产生、施工、运输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四)建筑垃圾弃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五)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九)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十)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十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湖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渣土及违法修建建筑垃圾弃置场的,由水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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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阙忠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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