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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邻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11-12 10:16 来源: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邻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邻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邻水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构建预防与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部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15日内,县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的疫点。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者有人感染H7N9;或在县内发生10个以上的疫点。

(3)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乡镇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4)小反当兽疫在14日内,5个乡镇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5)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15日内,县内有1个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2个以上的疫点。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的疫点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14日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0个以上。

(6)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再次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7)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5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15日内,县内有2个疫点发生。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2型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

(6)省农业厅或市农业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在15日内,县内有1疫点发生。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县畜牧食品局可结合我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县政府备案。县畜牧食品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县政府备案并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畜牧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食品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畜牧兽医站在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1.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畜牧工作的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县畜牧食品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农业局、县畜牧食品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县食药监局、县林业局、县武警中队等。

2.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上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灭疫情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政府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应急办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和协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源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纪委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县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县财政局负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交运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县畜牧食品局设立临时防疫消毒站,防止疫病扩散。

县商务局负责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县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救治工作。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县食药监局负责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县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文广新局负责宣传报道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控制重大动物疫情釆取的有效措施,以及动物疫情得到的有效控制和宣布解除封锁的相关报道。

县武警部队负责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畜牧食品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订防治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县畜牧食品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应急处理机构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畜牧食品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县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畜牧食品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面和监测质量。同时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二)预警

县畜牧食品局根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他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人民政府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动物疫病实验室;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兽医人员;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专家组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畜牧食品局。县畜牧食品局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釆集病料样品送市、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县畜牧食品局。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县畜牧食品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釆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根据疫情预警级别设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和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四个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县畜牧食品局根据情况及时向邻水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1)县、乡镇人民政府

①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②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③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⑤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⑥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工作,宣传工作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⑦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食品局

①组织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②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③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者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④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根据县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县畜牧食品局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毗邻地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食品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报告。同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畜牧食品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畜牧食品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农业局。

(二)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两部委(农业部、财政部)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补偿标准或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畜牧食品局制定。

(五)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检、商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县经信局和相关通讯部门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卫生、公安、工商质监、武警部队等部门相对固定的人员组成。

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畜牧食品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县畜牧食品局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防治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及药品;(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保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县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县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兽医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四)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食品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畜牧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畜牧食品局备案。县畜牧食品局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是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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