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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求标题:驾驶员合法权益谁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职能部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谁来负责?
    诉求时间:2024-06-12 13:54
    诉求内容: 尊敬的交通部领导,您好!请允许我先简单说明一下我的情况。2024年6月11日下午16.00左右,我驾驶一辆五菱宏光S在乡道上行驶,与对向驶来的一辆挂车,在会车期间,挂车拉着一车费铁,只有高栏,但没有其它防护措施,在此期间,挂车上掉下来一根长度1米左右的铁管,砸到了我的车左侧前杠上,还有左侧车门外。导致不同程序的受损。人身安全尚好,并没伤及。我随即调头去追,但没有追上,在此期间我拔打了110报警电话,接电话人员问了一下情况,然后告诉我找事故科。之后拔通了事故科的电话。让我去交管所事故科。我于2024年6月12日到达了吉林省榆树市交警大队车管所事故管理科,工作人员带领我们去监控室调取监控。但事发路段的摄像头处于停用状态。我们的车上并未安装行车记录仪。之后告诉我们此事无解,自认倒霉。我们索要责任方车主的联系方式也不给我们。(说明一下,我已记住了对方车牌号,吉A****)就此事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一下交通部门相关领导!1、没有现场铁管砸到我车的视频,对方就没有责任吗?就可以逍遥法外吗?2、如果当时不是我恰巧与此车相汇,如果是其它行人,被此铁管击中,将是什么后果?严重可能导致死亡,那也自认倒霉?3、此挂车随后还路过了小学门口,当时正值放学时间。还路过了高中学校门口,在人流如此密集的场所,此车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就没有人管吗?4、按照上述逻辑,是不是杀人了,一定要进刀时的证据,才算犯罪?5、谁能保证这辆挂车就砸到我了?之后会不会再掉下来其它东西,砸到其它人?6、是谁允许这辆挂车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拉着一车随时可能会掉下来的费铁上路的?7、相关的职能监管部门有没有责任?8、如果凡事都要老百姓自己去找证据证明,请问职能部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9、道路上监控摄像头的启用与否,不应该是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吗?难道要老百姓用事故去验证吗?10、法律上没有嫌疑人的称呼吗?难道不适于车辆上吗?就没有嫌疑车辆吗?11、同一时间、地点、只有此一辆拉着费铁的挂车经过,难道这都不算是证据之一?就一定要拍到铁管掉落到我车上的瞬间?这不是开玩笑吗?12、公安局调查杀人犯的证据,难道也要拍到罪犯用刀扎人的瞬间,才能定罪吗?13、交管部门可以通过牌照获得车主的联系方式,难道不能联系一下对方车主来询问此事吗?14、职能部门的处事风格,难道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就因为我伤到的是车?而不是人?如果是把一个行人砸死了,也就这样处理了吗?上述问题,涉及到社会影响力、法律公信力、敬请相关领导予以明确解答!中央巡视组,扫黑除恶办公室,市长公开电话、国务院网上客户端,多处我已反应此事,如果依然没有任何回应,那真是让人伤透了心。
    尊敬的交通部领导,您好!请允许我先简单说明一下我的情况。2024年6月11日下午16.00左右,我驾驶一辆五菱宏光S在乡道上行驶,与对向驶来的一辆挂车,在会车期间,挂车拉着一车费铁,只有高栏,但没有其它防护措施,在此期间,挂车上掉下来一根长度1米左右的铁管,砸到了我的车左侧前杠上,还有左侧车门外。导致不同程序的受损。人身安全尚好,并没伤及。我随即调头去追,但没有追上,在此期间我拔打了110报警电话,接电话人员问了一下情况,然后告诉我找事故科。之后拔通了事故科的电话。让我去交管所事故科。
    我于2024年6月12日到达了吉林省榆树市交警大队车管所事故管理科,工作人员带领我们去监控室调取监控。但事发路段的摄像头处于停用状态。我们的车上并未安装行车记录仪。之后告诉我们此事无解,自认倒霉。我们索要责任方车主的联系方式也不给我们。(说明一下,我已记住了对方车牌号,吉A****)就此事我有几个问题想请问一下交通部门相关领导!
    1、没有现场铁管砸到我车的视频,对方就没有责任吗?就可以逍遥法外吗?2、如果当时不是我恰巧与此车相汇,如果是其它行人,被此铁管击中,将是什么后果?严重可能导致死亡,那也自认倒霉?3、此挂车随后还路过了小学门口,当时正值放学时间。还路过了高中学校门口,在人流如此密集的场所,此车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就没有人管吗?4、按照上述逻辑,是不是杀人了,一定要进刀时的证据,才算犯罪?5、谁能保证这辆挂车就砸到我了?之后会不会再掉下来其它东西,砸到其它人?6、是谁允许这辆挂车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拉着一车随时可能会掉下来的费铁上路的?7、相关的职能监管部门有没有责任?8、如果凡事都要老百姓自己去找证据证明,请问职能部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9、道路上监控摄像头的启用与否,不应该是交通部门负责监管吗?难道要老百姓用事故去验证吗?10、法律上没有嫌疑人的称呼吗?难道不适于车辆上吗?就没有嫌疑车辆吗?11、同一时间、地点、只有此一辆拉着费铁的挂车经过,难道这都不算是证据之一?就一定要拍到铁管掉落到我车上的瞬间?这不是开玩笑吗?12、公安局调查杀人犯的证据,难道也要拍到罪犯用刀扎人的瞬间,才能定罪吗?13、交管部门可以通过牌照获得车主的联系方式,难道不能联系一下对方车主来询问此事吗?14、职能部门的处事风格,难道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吗?就因为我伤到的是车?而不是人?如果是把一个行人砸死了,也就这样处理了吗?
    上述问题,涉及到社会影响力、法律公信力、敬请相关领导予以明确解答!中央巡视组,扫黑除恶办公室,市长公开电话、国务院网上客户端,多处我已反应此事,如果依然没有任何回应,那真是让人伤透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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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交通运输局
    回复时间:2024-06-14 09:31
    回复内容:感谢您的来信!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交通运输局职责范围,请到当地相关部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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