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松管发〔2019〕30号 |
发文部门 | 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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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6日
附件
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松花湖风景名胜区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制止无序竞争、非法揽客等不文明行为,建立公平、规范、有序、和谐的水运市场,不断提高船舶档次和服务质量,树立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良好形象,依据《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人民政府十大博彩公司加强松花湖风景名胜区船舶管理的通告》(通告〔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花湖风景名胜区丰满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成立松花湖营运船舶管理中心。船舶管理中心由松花湖管委会统一领导,对景区内营运船舶实施“统一售票、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管理方式。
第四条 船运公司实行排班运营,各景区至五虎岛航线和游湖航线分别排班。
各船运公司按照自身拥有普通客船客位数(含停运的营运船舶,不含快艇)与营运船舶总客位数的比例循环拉乘游客。报废船舶船主与船运公司签订协议的,该报废的营运船舶客位数可计入船运公司总客位数。
(一)山庄所属船舶必须加入船运公司,参与统一运营、排班,采取支付租赁费用或分红方式进行结算。依据丰满港至山庄距离,山庄经营人于售票处购五虎岛船票或游湖船票单独发船,但乘船人数不得低于5人,不足5人的,按5人收取船票费用;
(二)山庄累计购票金额超出租赁或分红费用的,由该船舶加入的公司为其山庄以成本价出船;
(三)根据松花湖目前的水运状况,快艇运输量少,单独进行核算。由于历史遗留的特殊性,为确保快艇船主的收益,各船运公司按客位比例分摊快艇租金系数(快艇租金系数综合参考2005年联合体租金系数和现实情况,确定为每马力每年290元);
(四)驻湖企事业单位自用船舶不得参与营运,且不得作为营运船舶出售,同时签订承诺书;
(五)所有运营船舶的维修、保养、人员雇佣、工资发放、行政管理、安全生产、船舶保险、船舶防污染管理由各船运公司自行负责,经海事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营运证后,方可运营。
第五条 松花湖营运船舶管理中心内设票务中心、调度中心、结算中心。
(一)票务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票价和售票方案;
(二)调度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具体服务、调度方案。按照各公司拥有的客位以及高峰期、平峰期的游客数量,合理编排排班表;调度营运船舶进出港、确定航线;监督检查各公司服务质量,受理游客举报投诉等;
(三)结算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结算方案。统计每个排班循环各公司收入,代扣税费、工本费等,制定考核奖惩办法。
第六条 票务中心在松光景区(坝东)、湖光景区(坝西)、北天门景区(唐家崴子、腰岭子)分设各航线售票窗口。采取“款进票出”和码头“检票上船”等措施,杜绝码头工作人员与“黄牛”勾结现象。
第七条 松花湖营运船舶使用税务部门制定的“水路旅游运输客票”,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场规律统一确定和调整票价。
第八条 松花湖营运航线为松光景区、湖光景区、北天门景区至五虎岛航线,松光景区、湖光景区、北天门景区游湖航线。
第九条 鼓励团体购票采用折扣方式,凡使用折扣方式购票的,必须向票务中心提前备案,根据团体人数确定折扣价格,折扣票款由折扣公司向票务中心补齐差价款。
第十条 散客包船按照乘船游客数量由船舶管理中心分级定价,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游客乘坐快艇的,乘坐人数不计入各公司排班客位。
第十二条 所有营运船舶需凭调度中心开出的调度单按时间、航线出航,检票人员和船员共同确定登船游客数量后,填写调度单。离港前由各公司出港报告员或船员向海事部门提交船员配备情况、乘客数量以及船舶出港前自查等信息申请出港。
第十三条 船舶出港时乘船游客量不能超过当次船舶乘客定额的98%。
第十四条 周一至周五(非节假日)首班去往五虎岛或游湖的船舶出港时间为8:00,去往五虎岛的末班船出港时间为15:00,游湖的末班船出港时间为16:00;周末及节假日首班去往五虎岛或游湖的船舶出港时间为7:30,去往五虎岛的末班船出港时间为16:00,游湖的末班船出港时间为17:00。各航线船舶最低每小时一班,客满即走,末班船根据游客数量选择不同客位船舶,不得无理由拒绝发船。
其他时间船舶出航实行报告制,出港前必须向船舶管理中心报告进出港时间、游览航线、乘客数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待航船舶和船员一律在调度中心指定码头和泊位待航,服从调度,及时出航,不得拖延时间和拒载。若各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10分钟以上造成船舶不能正常出航的,取消该船出船航次,由顺延安排的船舶替代该航班,该排班循环中船舶所属公司核减相应结算客位。
第十六条 船运公司参加运行的船舶必须保证船舶适航,同时符合管理部门相关要求。船舶在管理部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造成船舶不能按时出航的,调度中心指派其他船舶出航。
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规定某种型号船舶禁止出港时,应指派该船所属船舶公司其他船舶予以替代,该公司没有相应可以出港船舶的,顺延安排其他公司船舶替代,待航行警告解除后该公司船舶应当补足相应客位航次。
第十八条 游客乘船原则上“原船去,原船返”,由各船运公司负责运送。五虎岛返回丰满港的末班船收班点过后,少量游客滞留景区的,由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船舶在航行途中出现故障,需要换船时应立即报告调度中心及所属船舶公司。调度中心指派该船所属公司进行救助,如需指派其他公司船舶救助,救助费用由被救助船舶的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为山庄或五虎岛运送工作人员或运输其他物资时,必须提前按人数和航线报调度中心,在指定码头按调度单出航。
第二十一条 单位自用船舶及国家机关特殊用船不得擅自出航,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出现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各单位、机关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统计每个排班循环各公司收入,扣除各种税费和工本费后,按客位比例每月向船舶公司结算一次,航期结束后进行全面结算。
快艇收益按各公司客位数分配,油料、人工费用由各公司按客位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航期结束后,船运公司对收支费用有异议,可由双方共同申请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确认各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严格按照风景区管理规定、水路旅游运输服务标准以及防污染标准,秉承“游客至上,服务至上,责任至上,安全至上”原则,以“诚信经营、周到服务”为宗旨,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船运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游客投诉并查实的,视情况按下列方式予以处理。
(一)投诉至松花湖管委会,且船运公司内部处理完毕,游客对处理结果满意的,免于扣除分配收益;
(二)投诉至市级以上部门查实的,扣除涉事公司分配收益5千元;
(三)投诉至省级以上部门查实的,扣除涉事公司分配收益1万元;
(四)投诉至国家级部门查实的,扣除涉事公司分配收益5万元;
第二十五条 售票处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各航线船票价目表,明示景区船票价格、开放售票时间、首末班次时间、最低航班频次以及旅游咨询、投诉电话标识。
第二十六条 船舶上出售餐饮货物必须明码标价,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制作价目表张贴至醒目位置。
第二十七条 船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着装,上岗时精神饱满,挂牌服务,严禁扎堆聊天、打闹、大声喧哗。
第二十八条 船舶船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防止游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没有成年人监护的儿童、孕妇、老人上船;
(二)固定船舶跳板,防止游客在船舶未停靠稳定时上下船;
(三)开航前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指导、督促游客正确使用或者穿着救生衣;
(四)航行途中,劝阻游客站立船头、嬉水等不安全举动。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评比及奖惩办法、标准;
(二)加强对游客的安全宣传和环保宣传,防止游客向湖中倾倒垃圾;
(三)加强对船舶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技术状态良好。凡不符合船机设备技术性能要求的船舶,必须停运维修。经修理并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四)不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适任证书等级不足的人员担任船员;
(五)不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六)承担船舶相互救援的义务;
(七)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
(八)其他应依法依规遵守的事项。
第三十条 船运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运公司必须服从调度中心调度和指挥,无故违背调度中心调度或无调度单出航的,在当月分配收益中扣除10万元;
(二)任何船运公司不得干扰船舶调度指挥;
(三)船舶在管理部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管理部门相关要求,造成船舶不能按时出航,停止当班航次,在分配收益中扣除1万元。
第三十一条 松花湖船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二)因船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各公司经济损失的,船舶管理中心应承担管理责任,赔付相应损失。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