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号 | 吉市政函〔2017〕441号 |
发文部门 | 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人民政府 |
原文链接 | http://xn--wlq0q54fktbmde589o7zag08ckhbt16s.com/ifp/front/article.html?id=94&type=zcf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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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市政府批准设立并开展了“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中小微企业种子基金”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管好用好种子基金,最大限度发挥种子基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贷款是由政府出资设立专项资金池、通过金融机构增信放大、主要为英国威廉希尔公司城区、开发区内中小微企业群体提供无抵押信誉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实行风险补偿机制,确保种子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人员组成的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英国威廉希尔公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种子基金出资人和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决定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环城农商行)开展业务合作,扩大融资规模,服务更多中小微企业。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种子基金来源
种子基金由市政府出资,计划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依据此管理办法与环城农商行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业务,种子基金分期转存至环城农商行,环城农商行按照不高于种子基金5倍放大额度开展贷款业务。种子基金利息应及时存入财政专户。每年10月底,由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工作经费计划,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工作人员工资、专家评审费、办公经费等,报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申报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种子基金每笔贷款业务按贷款额度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用于扩大种子基金规模;财政预算每年安排600万元风险补偿准备金用于补足种子基金规模。
第六条 种子基金使用原则
(一)种子基金支持的授信企业,必须属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的产业和行业,符合市政府支持方向。
(二)坚持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管理方式科学化原则。
(三)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种子基金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
种子基金贷款单笔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国家基准利率上浮70%,种子基金支持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贷款仅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等企业债务、弥补企业亏损、用于企业研发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 申贷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风险因素,或发生出售、兼并、重组等行为,申贷企业应第一时间通知环城农商行,环城农商行适时作出应对,确保种子基金安全。
第三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条 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管理人工作,确保种子基金健康高效运行。
(一)落实市政府对种子基金使用方向和措施意见。
(二)对种子基金年度运转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
(三)确定和审核管理人工作经费。
(四)审查批准种子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人主要职责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发布种子基金年度工作指南。
(二)指定专人负责种子基金业务管理,建立种子基金和风险保证金业务台账,定期与环城农商行对账。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环城农商行推荐的拟授信企业进行评审,出具《推荐函》。
(四)对环城农商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完成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环城农商行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种子基金贷款业务,建立专门业务台账,定期与管理人对账。
(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负责授信审核、向管理人推荐拟授信企业、按管理人出具的《推荐函》发放贷款、收取风险补偿金、贷后监管与风险把控、出现逾期代偿办理等。
(三)负责利用法律等手段追缴种子基金代偿企业。
第四章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
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支持范围为城区、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2年以上、生产经营业绩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二)重点支持对符合“6411”产业体系的“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等成长性较好的中小微企业和项目,并着力培育“四上”企业。
(三)申请企业须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不得涉及小额贷款及典当行等经营行为。
(六)管理人和环城农商行要求其他需具备的准入条件。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一)申请受理。初次申请,申请人须向环城农商行报送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环城农商行初审合格登记后纳入办理程序;续贷申请,申请人须在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后,再向合作银行提供相关续贷申请。
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贷款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当年财务报表。
4.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5.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产证明。
6.其他授信必要材料。
(二)审核推荐。环城农商行按授信流程对申贷企业进行考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管理人。
(三)专家评审。管理人召开评审会,由专家对环城农商行推荐拟授信企业进行评审;管理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向环城农商行出具《推荐函》。
(四)贷款审核发放。环城农商行接到管理人《推荐函》后,收取1%的风险补偿金,按贷款发放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六章 种子基金代偿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代偿
(一)基金代偿。授信企业贷款逾期,经环城农商行确认须代偿时,环城农商行应向管理人出具《告知单》;管理人3日内报备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种子基金和环城农商行按照9:1比例承担。
(二)代偿追缴。代偿发生后,管理人、环城农商行分别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并承担各自费用。
(三)基金补足。种子基金发生代偿导致基金规模不足6000万元时,管理人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足申请,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准备金中予以补足。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暂停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种子基金暂停受理新增业务:
(一)代偿笔数超过当年发生笔数的10%(含);
(ニ)代偿金额超过当年发生额的10%(含)。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解散
种子基金项目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息清偿完毕后方可解散。
第七章 责任认定追究
第十八条 强化对基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纳入市社会诚信系统及银行征信系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环城农商行需严格履行审贷、放贷程序,执行金融服务“三个不低于”,防控金融风险;专家组成员应尽职尽责,竭诚为小微企业服务,并协助银行做好金融风险防控。
(二)强化基金管理工作具体承办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对审核认定未按相关制度和规定程序办理,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存在内外勾结,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代偿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追偿相关责任人的代偿损失,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仅限于与环城农商行开展业务,不再与其他银行合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